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报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事项名称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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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集中供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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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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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责任科室 |
综合监督一、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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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0-6238735,6238216 |
投诉电话 |
6699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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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办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2、生产工艺场所布局、设施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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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并附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6、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8、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集中式供水单位如无自检设施的应与有检验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10、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水井水塔清洗、消毒制度、水质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11、集中式供水还应提供水处理工艺及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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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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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湘价费[2014]1119号 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 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 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及以上) 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以上) 200 卫生学鉴定费 (1)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 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0.42‰收取;(2)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 840元;(3)食品质量仲裁费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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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流 程 |
不予 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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